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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妇女节特辑丨用爱陪伴 普法情满半边天

来源:潢川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09 09:46 作者:赵晨艳 点击: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在这个草木萌发、春山可望的美好时节,第112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潢川法院女干警深入社区,参加“建设法治潢川  巾帼在行动”普法宣传活动,为广大妇女同胞送上了特殊的节日礼物。
  “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丈夫背着我在外借钱,人家现在起诉我们夫妻俩,我该不该和丈夫一起还钱?”
  “我亲戚家的儿子前几个月结婚了,可俩人没有办结婚证,现在女方又要离婚,还要返还彩礼,我们觉得很吃亏……”
  “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男同志也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尊重女性,维护女性。
  过往群众驻足在法律咨询处,向干警们讲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种种问题,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有宅基地盖房纠纷的、有丈夫负债被共同起诉的、有离婚想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遇到家庭暴力不知道该怎么办的……
  干警们耐心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并发放《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等宣传资料,切实帮助、指导妇女依法解决涉法事务,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激励女性更好地爱护自己、发展自己,用自己的力量赢得精彩的人生。
 
女神节-维权知识问答
  一、妇女节能不能放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在妇女节当天,全国的妇女是能放半天假的!而具体是上午还是下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要看相应企业单位的安排。
  那如果在妇女节这天,企业安排妇女员工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答案是不用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公司有无权利解雇孕期女员工
  公司没有权利解雇孕期女员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做以下两点:
  1、可以带上劳动合同、被单位辞退的证据材料等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2、也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同样没有权利在劳动合同里面限制女性生育!
  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录用职工时,男女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力平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这几年来,随着网络发展,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曝光逐渐增多,妇女儿童是这类案件最大的受害者。
  作为家庭的一份子,妇女要果断勇敢的向家庭暴力说不!家暴是违法行为,遭遇到家庭暴力,或者察觉对方有家庭暴力的倾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也可以向派出所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根据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增设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这条保护令时间长达6个月,在保护令下达后,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如果受伤了,一定要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诊断证明,并拍下受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如果伤情严重,可申请伤情鉴定,施暴人应承担被训诫、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构成轻伤或重伤,可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因家庭暴力离婚,可向对方损害赔偿,保障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五、在《民法典》中,妇女要关注以下内容: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关于性骚扰
  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威慑力不够。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关于感情破裂的离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