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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价格不菲!无证办学!家长暑期给孩子报辅导班一定要擦亮眼!

来源:潢川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6 作者:梁舒童 刘宇环 点击:

  暑期到了,课外辅导班也火了,相信不少家长们,都会给孩子报课外辅导班,但在为孩子报辅导班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擦亮眼睛、多方考察,选择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
  黄某因需要学习日语,在教育培训机构处购买日语培训课程,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场所及师资,黄某缴纳培训费后可按约定听课。黄某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了 10000 元培训费,但教育培训机构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供课程的义务。后经确认,该教育培训机构既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没有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黄某要求退回培训费,教育培训机构只退回1500元,此后再也没有退过剩余学费。原告黄某认为,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法律强制规定,非法办学,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依法应为无效。况且被告收费后,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有意躲避与原告联系、见面,甚至连收据也不交给原告,属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合同原告黄某和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之间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日语培训课程,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考虑到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已履行部分义务,应适当减免应退还的培训费。
  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培训费500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作为消费者:第一,理性对待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内容,树立正确培训理念。消费者作为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要理性看待孩子参加教育培训的作用,及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口碑等(如工商管理网站,裁判文书网等),不要片面地相信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的招生广告和口头承诺,脱离孩子的实际,盲目跟风从众,增加孩子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第二,认真审查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内容,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消费者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消费者应查证教育机构的相关经营手续和资质,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模棱两可的语句,要求教育机构进行解释说明,并写入合同中,着重对培训课时、培训师资、培训费用、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认真审查、明确权利义务。第三,细心留存教育培训机构的证据材料,确保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对培训机构宣传纸、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合同、付费凭证、上课证等进行妥善保管,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对双方协商的过程尽量录音录像,以便后期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第一,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规范自己的管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招生,在对外招生时,主动地对自己的办学资质等信息进行披露,确保给消费者一个真实的自我。第二,要规范合同文本内容。应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且需清晰明确地表述合同条款,尤其对学员较为关切的培训需求,应给予明确解释和说明,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不含糊其词,不钻合同漏洞的空子。第三,要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如实披露自身授权资质、与相关大型培训机构合作关系、师资力量等信息,杜绝做出“保过”等承诺,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约,不可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员,经对方同意后,再对合同进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