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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关于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保险及意外 伤害保险的实施意见

来源:潢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5-21 17:53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做好我县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保障我县贫困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难题,精准实施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程,认真实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特殊人群大病补充保险、大病救助及临时救助、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六项保障救助措施,大幅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形得到解决。
二、范围时间
全县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2015年度以来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总人数为67152人,实施时间从2017年元月1日起实施。
三、投保标准
县财政为贫困人口每人每年230元,投入医疗扶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全县2015年以来贫困人口67152人计算,需投入资金15444960元,其中: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30元。
四、补偿标准
(一)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保险。
对各级医院分级制定报销比例,引导贫困患者在本地就医,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险期间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特殊人群大病补充保险、大病救助及临时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以及贫困户中的在校学生,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再给予医疗保险救助:
(1)贫困人口患病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95%的比例报销。
(2)贫困人口患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300元时不予赔付,达到或超过300元时按90%的比例报销。
    (3)贫困人口患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700元时不予赔付,达到或超过700元时按85%的比例报销。
    (4)贫困人口患病在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1000元时不予赔付,达到或超过1000元时按80%的比例报销。
以上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贫困人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解决贫困人口意外伤害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100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00元。
    (2)贫困人口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照贫困人员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给付死亡保险金3万元。
五、责任单位
1、县扶贫办、县卫计委和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签订服务协议;负责与人社、民政部门联合提供“一站式”支付报销及保障服务;负责资金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严禁挪作他用,严防资金风险,保证偿付能力。
2、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当年1544万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与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社局认真测算专项基金运行结算情况、对当年结余资金,会同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委研究解决贫困人口大病、慢病自费负担过重额外报销问题。
3、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对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等全县2015年度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和审核把关工作。
4、县人社局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确保100%参保率;负责与县人寿保险公司支付报销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工作;加快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报销;加快实施大病、慢病门诊报销审批;积极争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
5、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及临时救助(医疗),配合县人社局、县人寿保险公司做好医疗支付保障工作。
6、县卫计委负责督促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即时结报,考核并监督其目录外用药及检查费用,鼓励引导县内医疗机构对贫困持卡群众看病就医执行目录内用药、检查,在保证疗效的情况下,不额外增加用药、检查费用。同时,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努力提升县乡两级医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逐步降低县外就诊、转诊率。
7、县人社局和县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 服务,解决贫困人口医疗报销“少跑路”问题。
六、组织实施
实施医疗卫生脱贫是县委、县政府新时期脱贫攻坚的重要部署,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目标的重大举措。此项工作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确保这一重大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潢川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