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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来源:潢川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4-07-22 11:47 作者:潢川县纪委 点击:

 

  关于印发《中共潢川县纪委 潢川县监察局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潢川县纪委 潢川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

  中共潢川县纪委

  潢川县监察局

 
 

  中共潢川县纪委  潢川县监察局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社风民风进一步好转,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就加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

  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或参与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宴请范围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近姻亲及非监督、管理、服务对象,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操办喜庆事宜严禁预热。

  (二)迎送亲车队数量不得超过8辆(含辅助车辆)。

  (三)操办丧事,尊重民俗传统,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三年以内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单位、个人打招呼、发请柬。

  (二)委托他人或由单位工作人员以组织名义通知喜庆事宜。

  (三)借机收受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五)用公款送礼。

  (六)动用公车。

  (七)大操大办。

  (八)在主动申报之外,超出申报时间和人员范围用化整为零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范围,收受礼金、礼品、操办宴请。

  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按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应在7日内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室)处理。

  三、加强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实行承诺报告制、践诺问责制。

  (一)承诺报告制

  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操办各类喜庆事宜一周前,签订承诺书,填写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1、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事宜除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构)报告外,还应向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

  2、班子成员操办事宜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

  3、一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操办事宜向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

  单位没有设纪检监察组织的,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经办。操办丧事的,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若来不及,可在事后一周内报告实际情况。

  (二)践诺问责制

  应承诺报告而未承诺报告的一律问责。凡查实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受托或代表他人发通知、收礼金的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公车的司机,依据相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县纪委信访室(县政府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3934494、12388)、举报邮箱(hcjwjb@sina.com)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各单位也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畅通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严肃处理。

  村(街)、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潢川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发布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