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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查处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配合 流行病学调查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县防控办 发布时间:2020-02-18 10:07 作者:县防控办 点击: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工作要求,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疫情防控的命令、通告要求,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报告,服从管理,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对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与确诊病例接触史或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病情或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拒不配合、蛮横无理、不听劝阻、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授意他人隐瞒或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个人有故意隐瞒病情、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拒绝或逃避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的,除上述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凡是党员干部在近期有参与亲友聚会、红白喜事等涉及可能有确诊、疑似患者参加的聚集活动的,凡主动如实向县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说明情况的予以免责;对继续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交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要求,从严从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潢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