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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关于美容美发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第(8)号

来源:县防控办 发布时间:2020-02-18 10:16 作者:县防控办 点击:

  在当前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疫情防控要求,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我县美容美发和顾客疫情防控要求事项通告如下:
  1、美容美发场所必须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张贴在《公共场所卫生公示栏》内,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的位置。健全本店的卫生组织制度,张贴上墙。
  2、美容美发场所配备消毒设施。对顾客使用的毛巾、剪子、推子、披布等理发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含氯消毒剂)并分类存放,每半天或夜晚理发时要在营业前后都要对美容美发工具、工作吧台等场所进行两次消杀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卫生毛巾、美容美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换。营业时加强店内通风换气。
  4、员工上岗前单位负责人需询问其在疫情期间,是否有湖北、武汉旅居史,是否有与湖北、武汉人员接触史。如有,严禁其上岗工作,并做好询问记录,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观察不少于24天,并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美容美发场所业主要对员工进行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防控意识。美容理发店员工工作时应当配戴外科口罩,做好自身消毒防护。要对员工在上岗前、下班后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体温高于37.3℃者,严禁上岗工作,立即去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要对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做好量体温,登记好手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劝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理发时顾客和顾客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
  7、凡出现顾客有发热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报告并尽快组织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对谎报、漏报、瞒报、迟报、不报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县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8、美容美发场所要经卫生行政监督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8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0376-3169657 (县卫生监督执法所)
 
  潢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