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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潢川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潢川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17 15:11 作者:朱诗雨 点击:

  9月15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人民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员额法官李莹担任审判长。
  现场邀请了案件集资参与人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120余人进行了旁听。
  被告人余某某,原系潢川县某银行支行行长。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给客户垫利息需要过桥资金,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支付月息五厘至一分五厘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77人共吸收资金1200余万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机关举证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针对案件中集资代表人与被告余某某的案件纠纷细节,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调查,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切莫贪图高额利息,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不然别指望高额利息,本金都可能追不回,由此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